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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6年3月30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吴杰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修改的必要性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3年5月,省人大颁布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有效贯彻落实《规定》,去年省政府部署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规定》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改是必要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结合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起草了《草案》,经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2016年2月23日,《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是明确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 多规合一 当前我省正在推进“多规合一”改革,《海南省总体规划》将取代城乡、土地、海岸带等相关空间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海岸带规划。因此,《草案》删除了海岸带总体规划及沿海市县海岸带规划的有关内容,明确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

二是将海岸带 200 范围内相关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为了巩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专项检查成果,建立健全海岸带管理长效机制,《草案》规定了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和保护。目前,我省“多规合一”初步成果已划定海岸带生态敏感Ⅰ类红线区(即海岸带200米范围内区域)16.93平方公里,海岸带生态敏感Ⅱ类红线区(即海岸带200-300 范围内区域)49.75平方公里。

三是严格规划管控,规范海岸带审批管理。 《草案》规定,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市县总体规划,并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办理审批手续;确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的,经省和沿海市县政府依法调整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同时,《草案》还明确了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在海岸带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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