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5日
代表姓名:刘春梅等 4 名代表
代表团:文昌
标题: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
内容 :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原则,省政府2012年1月通过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统一了全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率及享受待遇的水平,参保人员待遇大幅提高。随着我省补缴政策的逐步落实,应缴未缴参保人员在享受优惠政策带来便利和实惠同时,也出现了各险种补缴基数不一致、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高、补缴费用大等新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补缴,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办理补缴手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从业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如某人需补缴2002年至2012年的医疗保险费,则须按2012年的缴费基数2993元来补缴这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共需39507元(不含利息、滞纳金);而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如某人需补缴2008年至2012年的养老保险费,则按2002年至2012年各年度的缴费基数来补缴这10年的养老保险费,共需33385元(不含利息、滞纳金),基本医疗与基本养老补缴保费两者相差金额较大。并且2012年我省开始实施五险捆绑缴费,达到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不能单一地补缴养老保险,从而大大加重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为统一五项保险补缴标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考虑本项工作开展中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跨年度补缴,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补缴基数同城市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一致,按照欠交期间实际工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