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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11月2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省法制办、省审计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对公众资金的表述内容上有交叉,且缺乏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一)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等社会保障基金;(三)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城市拆迁补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四)政府部门管理的和有关组织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及其他社会公益性资金”。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条应当增加对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主要负责人有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方面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项规定作为该条第六项,即“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应当增加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等资料和信息”。
    四、关于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条例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条例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条款的合并和顺序的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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