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制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召开草案座谈论证会,还就有关问题到部分市县开展专题调研,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在此基础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 < 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草案) > 审查情况的报告》,省委同意此报告。法制委员会于 5 月 16 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体厅、省卫计委、省国家安全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生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需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定本决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项目选址、项目报建)。草案目录序号 2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暂时停止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项目选址、项目报建 ) ,改为备案管理。法制委员会认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是完善我国国家安全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的重大举措。 2015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 2016 年 4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全面实施新的国家安全法。草案暂停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不利于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和省国家安全厅意见后(省国家安全厅还征求了国家安全部意见),建议保留该项行政审批,删去草案目录序号 2 的 内容 。
二、关于海域使用申请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审核、临时海域使用的审批、海域用途改变审核)草案目录序号 6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以区域一次性海域使用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暂时变通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 海域使用申请审核、临时海域使用的审批、海域用途改变审核 )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限于经济特区(海南岛),不涉及海域管理。为了充分用好用足经济特区立法权,最大限度保障“五网”建设项目的用海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意见后,建议将序号 6 的变通内容修改为:“在‘多规合一’前提下,海岸工程和近岸海域的项目用海,以区域一次性海域使用审核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但依法应当由国务院审批的除外。”
三、关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草案目录序号 10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开发边界内、产业园区和块状区域内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对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依法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审批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批;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依法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实施备案管理。”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和《立法法》的规定,经济特区立法权的适用范围限于经济特区(海南岛),不涉及海域(海洋)管理,对有关海洋工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变通超出了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权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和省海洋与渔业厅意见后,建议删去目录序号 10 的内容。
四、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环境影响报告书许可、环境影响报告表许可)。草案目录序号 11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开发边界内、产业园区和块状区域内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类管理,污染较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风险较大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其他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改为备案管理,同时实行排污与环保措施承诺制。”法制委员会认为,此项变通内容与 2016 年 7 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已不存在变通实施行政审批的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和省生态环保厅意见后,建议删去目录序号 11 的内容。
五、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草案目录序号 13 、 14 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暂时停止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法制委员会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规划监管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一旦暂停实施,将造成规划管理和执法上的真空。同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影响到土地、房产及融资等手续的办理,企业也有保留该 2 项行政许可的现实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并征求了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和省住建厅意见,建议参照我省“三个试点产业园区”的成功经验,简化实施上述 2 项行政审批,将序号 13 、 14 的变通内容修改为:“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暂时变通实施“五网”建设项目涉及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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