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教科文卫工委对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初审,在广泛征求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审查意见。
教科文卫工委认为,《决定》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另外, “ 犬 ” 属于 “ 家畜 ” 范畴,《决定》第四条规定 “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由此可见,除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外,城市建成区内是禁止饲养犬的,这与同时上会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内容相矛盾,建议修改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科研、教学或者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公民个人养犬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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