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村工委于
农村工委认为,《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自
一、 建议增加的条款
(一)增加鼓励发展休闲渔业产业的条款。修正案第一条“…鼓励发展深海养殖、外海远洋捕捞、水产品精深加工、休闲渔业等现代渔业”,将休闲渔业作为鼓励发展的产业。 目前国家层面还没有制定有关休闲渔业的法律法规,但广东、福建等沿海省份已经制定有关休闲渔业管理办法。我省休闲渔业尚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其发展需求将不断增强,且引导渔民将部分近海捕捞生产渔船改造为休闲渔船,是我省鼓励渔船转产转业的发展方向,可实现渔民“出海不捕鱼,转产不离船”,有利于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建议增加相应条款,以规范我省休闲渔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建议在修正案第三条中增加一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鱼类资源保种制度。定期组织渔业资源、增养殖容量的调查评估,并公布调查评估结果。”
(三)目前我省“双控”指标受限,却又存在闲置船网工具指标的情形,为加快我省渔船更新改造,防止指标闲置,建议增加一条:“ 对捕捞渔船连续三年不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以及 灭失两年内不申请制造、更新改造新船的,由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渔船证书证件并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四)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加工企业无监管权,为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能掌握水产品加工企业情况、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议增加一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从事水产品加工的企业必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议原办法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二、建议修改的条款
(一)修正案第五条第六项:“做好水产养殖用药、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 2 年”建议修改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包括生产、投入品、销售记录,并保存 2 年”;
(二)修正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水生生物及其生存环境的重点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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