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4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建省以来,特别是《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来,我省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妇女的社会地位进一步提高,参政的比例不断增大,妇女就业的渠道逐步拓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得到了有力的打击。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妇女参政的比例与妇女在人口中的比例不尽适应;在各级领导干部中,妇女干部比例尚低;在就业方面,男女在同等条件下,就业机构不均等;一些单位女职工劳动保障和特殊利益尚未受到重视;有的地方妇女尤其是女性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妇女在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分配住房和土地征用补偿款、宅基地使用等合法权益的保障方面有待加强;歧视、虐待生女孩的妇女,遗弃女婴、重婚纳妾的现象时有发生;包办、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等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等等。因此,我省宜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以切实维护我省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在特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二、实施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和指导思想

    去年三月,在省一届人大、省二届政协第二次会议期间,政协工青妇委员会提出了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提案,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认为制定这一实施办法是必要的。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同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去年四月,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妇联就起草实施办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从法规的基本框架、结构和规范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去年五月完成初稿后,随即将草稿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县的意见。六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省贯彻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在此基础上,会同省妇联对实施办法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并邀请海南大学法学院、省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去年十月,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提出的意见再次修改,先后六易其稿。去年十二月,将实施办法送审稿呈送省委审批。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省委召开常委会讨论,同意将实施办法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三月三十一日,省妇联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于四月三日至十二日召开各种座谈会,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广泛的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

    实施办法草案以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为依据,针对我省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力求作出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规定,务使实施办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关于实施办法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设立妇女权益工作机构问题

    在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在实施办法中应明确规定设立妇女工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工作机构设置是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情,应与机构改革通盘考虑。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省政府已于去年对妇女权益保障协调机构作出规定。据此,我们建议在实施办法中对机构设置不作具体规定为宜。这样,既不影响本实施办法的实施,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为了保证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在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各级妇女联合会的地位和职责:“本省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监督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干预、制止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其他工作。”并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民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作了相应的规定。

   (二)关于保障妇女政治权利问题

    妇女参政是妇女政治权利的重要体现。在起草本实施办法过程中,注意体现党对妇女参政的一贯政策,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妇女参政。在实施办法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明确规定:“在推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女职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女干部;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了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有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三)关于保障妇女文化教育权利的问题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妇女的一种权利。但是,在我省尤其是一些农村,适龄女性未成年人辍学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针对这一情况,在实施办法草案第九条中分别明确规定了父母和学校的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收适龄的女性儿童少年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其辍学。学校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动员、组织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生学,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同时,实施办法还具体规定了对工读学校结业、解除劳动教养及刑满释放符合入学条件的失足女性青少年的入学问题。

    为了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业务素质,调动妇女投身特区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发挥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在实施办法草案中还分别对女职工、农村妇女和城镇妇女待业人员和失业女职工的技术培训分别作了规定。

    (四)关于保障妇女劳动权益的问题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到去年底止,全省女职工人数达340772人,约占职工队伍总数的40%。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中,妇女的劳动权益也面临严峻挑战:一是妇女就业的难度增大;二是妇女下岗、转网或者失业将较前有所增多;三是妇女的某些福利待遇和特殊利益也难以落实。针对出现的这一新情况,在实施办法草案第十四条中规定:“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劳动制度改革中,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强令女职工提前离职、退休。”同时,还对妇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以及妇女的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卫生保健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和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有利于在深化改革中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

    (五)关于保障妇女合法财产的问题

     实施办法草案还针对我省在妇女合法财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对夫妻双方财产所有权、处分权作出具体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因女方无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予以限制或者剥夺。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女方享有家庭共有财产的份额,未经女方本人同意,其他共有人无权出卖、抵押、典当或者做其他处分。禁止隐匿、侵吞、转移夫妻共同经营或者以夫妻共有财产从事经营所得的各种收入。夫妻离婚后,女方发现男方在离婚时隐匿、侵吞、转移夫妻共有财产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诉。”此外,对妇女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以及对离婚妇女、丧偶妇女个人财产的处分权、财产过户等问题,实施办法草案都根据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进行规范。

   (六)关于保障妇女的监护权问题

    法律规定父母享有对子女的监护权、抚养权和教育权。但是,有一些离婚家庭中,离婚妇女对其子女的监护权被限制或剥夺。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对妇女监护权作出规定:“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夫妻离婚时,对子女监护有争议的,如女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准许。但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子女两周岁以下的;(二)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三)男方丧失行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离婚后由男方抚养的子女,妇女有探望和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七)关于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问题

    在起草论证修改实施办法时,省妇联提出,离婚妇女无房屋居住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建议在实施办法草案中增加“妇女离婚后,无房屋居住的,其所在单位应尽快帮助其解决住房;确实无法解决的,女方对原住房暂时享有部分使用权”这一内容。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住房改革将趋向商品化,况且国家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同住房的分割、共同租用的房屋以及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不必再作规定。因此,建议不列为实施办法草案的一项内容。

    此外,实施办法草案还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和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肖像名誉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鉴于近年来,国家已先后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省也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草案如通过后,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就比较完备了。为了避免法规之间的重复和矛盾,需在本实施办法草案生效之时,即废止我省过去颁布的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本实施办法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1989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的《海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本实施办法草案已基本成熟,较为可行,建议本次会议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实施办法草案,请一并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