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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6 3 30 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等相关工委、省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县、三个产业园区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到海口等市县进行调研,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并赴上海学习考察行政审批改革相关经验。3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同志带队赴琼海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意见,并进行实地考察。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再次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政务中心、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水务厅等省直部门和三个产业园区征求意见。法制委员会于3月11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试点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3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报送了《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试点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 内容 的报告》,省委书记罗保铭同志作了重要批示。根据罗书记的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毕志强同志组织召开专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进一步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决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草案目录序号5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的内容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再实施行政审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林业部门提出,草案取消该项行政审批,不利于林地保护,与国家和我省加强生态保护的要求不符,建议以区域一次性或批次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目录序号5内容修改为:“以区域一次性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取代单个项目审核审批”,并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二、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草案目录序号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序号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规定:“在‘多规合一’前提下,对符合规划的项目,不再实施行政审批。”草案目录序号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规定:“暂停实施审批,以合同或承诺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规划监管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一旦取消,将造成规划管理和执法上的真空,而且草案取消上述三项行政许可的内容与省政府印发的三个试点园区行政审批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不一致,实施方案仍然保留了三项许可,只是不再把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作为项目施工的前置条件。同时,上述三项行政许可影响到土地、房产及融资等手续的办理,园区企业也有保留上述行政许可的现实需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将草案目录序号7、序号8和序号15的内容修改为:“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在申请人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后,即可当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关于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目录序号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引用不完整。2013年通过施行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就设定上述行政许可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的具体条款作为设定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目录序号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设定依据中增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同时将草案目录序号18的名称修改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四、关于以合同或承诺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草案目录序号16、17、18内容规定“暂停实施审批,以合同或承诺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取消行政审批后采取合同或者承诺方式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目录序号16、17、18的内容修改为:“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文字和目录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作了修改和调整。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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