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3日下午对《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9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研究室、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一款中的“执行和执法监管”表述不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宏观管理职责,主要履行规划发展、政策指导、统筹协调、执行和执法的监管等职责。”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决定具有较强的政策性、指导性和原则性,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取消了法律法规赋予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管理权,与省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的意见》表述不相协调。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原则上应当明确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省与市县政府应当理顺财政分配关系,未明确省政府的主体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十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界定省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规范省与市县政府间收入划分,增强市县的财力,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建立健全激励性财政支付机制。”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中的“增强市县选人用人自主权”涉及党委干部管理权限,不宜在人大决定中作出规定。同时,该条中的“进一步理顺市县与辖区内省管单位的关系”与“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相重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些内容,将该条修改为:“省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适当调整部门垂直管理体制,扩大市县对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管理参与度,加强市县政权建设。”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