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制定《条例》很有必要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认为,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涉及千家万户。作为省会城市的海口市,出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很有必要。该《条例》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规范公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都作了规定,我委认为是可行的;体现了以人为本,解决民生,保护群众利益,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精神。建议批准这个《条例》。
二、修改意见
建议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的管理工作 ” ,修改为 “ 公安、建设、规划、市政公用、财政、环境保护、工商、价格、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交客运管理工作 ” 。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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