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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3日


­­­ —— 2012 3 29 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符琼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征求意见,还分别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和全省旅馆业管理人员座谈会,并专程到三亚听取各类旅馆经营管理人员对草案的修改意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再次征求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旅游、公安、消防、交通、食品监督、卫生、物价、工商和省旅游协会等单位的意见,先后几易其稿。 3 2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我省旅馆业的管理,提升旅馆业服务质量,保障旅客、旅馆的合法权益,促进旅馆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专项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旅馆的客房价格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还应当加强对旅馆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客房价格的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一) 旅馆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馆价格正常秩序。(二)旅馆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及之前一周,逐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旅馆的客房价格等信息。

二、关于旅客的入住登记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旅客住宿除了出示有效证件外,还必须实名登记,以维护旅馆的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 旅馆 从业人员 应当告知 旅客 出示 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 证件进行 实名 入住登记,并实时将 旅客 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为旅客的个人信息保密。 ”“ 公安机关可以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除个人隐私以外 的有关信息与旅游主管部门共享。 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旅馆的餐饮服务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旅馆提供餐饮服务的,草案应当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旅馆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餐饮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实行明码实价,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关于在旅馆内禁止吸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设国际旅游岛,应与国际上的一些通行做法相衔接,对旅馆控烟作出规范。法制委员会借鉴了境外和上海市立法经验,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星级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非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并在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 ”“ 非吸烟住宿楼层和客房、吸烟区和吸烟室以外的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旅馆应当在该区域张贴或者摆放禁烟标识。 ”“ 星级旅馆以外的其他旅馆可以参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关于旅馆接送旅客用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单位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高档星级旅馆可以配备接送住宿旅客的业务用车,并报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这与《 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条例》对客运车辆应当实行行政许可的规定不相一致,且配车的旅馆范围应当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 四星级以上的星级旅馆需要配备专门用于免费接送本旅馆住宿旅客往来机场、车站、码头的业务用车的,应当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明确专用车辆的数量、载客人数、车身颜色、车辆标识、接送线路等;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旅馆业务用车不得从事 其他 营运活动。 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关于建立联合检查机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旅馆的经营活动,旅游、公安、消防、物价、工商、卫生、食品监督等多个部门均有权实施执法检查,为了提高执法效率,避免对旅馆重复检查,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检查机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物价、食品监督等部门可以对旅馆的服务质量、客房及餐饮价格、旅馆安全、食品安全等情况实施联合检查,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七、关于家庭旅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经营家庭旅馆的规定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应当进一步细化有关 内容 ,以利于管理和引导。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家庭旅馆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用合法住宅空闲房间经营家庭旅馆;二是规定了家庭旅馆的客房数在 15 间以下;三是设定了家庭旅馆住宿场所的条件;四是规定了申办家庭旅馆的许可程序;五是规定了家庭旅馆应当实行实名入住登记;六是授权省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此外,草案还对旅馆发布虚假广告、违反价格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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