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对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 或实行劳动教养”,修改为:“依法处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六条修改为二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1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 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 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 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2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 15 日以下拘留、 2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 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五、删除原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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