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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9日上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执法检查的有关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的执法检查,由主任会议指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有时在时间安排上难以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此外,建议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二、关于质询案中主任会议的职权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关于主任会议在处置质询案中的职权不是很清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向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三、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前提条件和提议程序。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两条规定: 一是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36条)二是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建议表决稿第37条)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问题。鉴于法规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需要一定的时间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次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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