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肖廷金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
任命卢芒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任命赵立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任命王非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任命冯山、汪海鹏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任命范忠、曾令宏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二、免去曲鹏远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免去马升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职务;
免去吴剑平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免去王书琼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谷宝奎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赵立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陈国庆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李国庆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的职务。
三、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知识产权庭因机构改革撤销合并,原任的经济庭庭长尹鲁先、副庭长范道仁、范忠、曾令宪,知识产权庭庭长柏伟,其职务自行终止。
四、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改名为民事审判第一庭,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改变,原任民事审判庭庭长李庶成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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