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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解读

作者 :编辑 :杨俊美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海南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自2009年颁布实施,至今已15年,对规范本经济特区集体林地和林木的流转,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对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新的部署和要求。同时,国家相继修改、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作出了新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紧密衔接上位法,有效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 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紧紧围绕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问题导向,对上位法已作出规定的内容以及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作了删减,并对现行规定需要保留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增加细化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定》共二十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管理机制。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和林木流转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地和林木流转的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流转双方签订合同,建立林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并统计流转情况,定期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等协调、管理职责。四是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产权交易平台,引导流转双方进场交易,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规范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秩序。一是严格界定流转范围。规定集体林地和林木流转是指经营集体林地的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同时规定,存在未依法确权登记、权属争议未解决、属于共同共有但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流转。二是明确林地和林木的流转方式。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三是明确林地和林木流转合同有关内容。此次修订在合同中增加了流转价款调整方式的内容,提示双方可以约定采取价款调整方式,避免出现林地和林木流转租期较长而流转价款长期不变,可能损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利益的情况。四是细化林地和林木流转程序。比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流转后,再次流转林地经营权的,要求流转双方应当于林地流转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等。

  (三)明确流转后林地和林木的管护责任。一是规定林地和林木流转后,其开发、利用和管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流转合同约定进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依法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保护等法定义务应当同时转移。二是规定采伐迹地流转的,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更新造林有关技术标准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确保造林质量。

  (四)进一步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优化营商环境。删除现行规定中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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