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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初审。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全国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为推进财政支出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解决《政府采购法》实施过程中普遍反映的价格高、效率低、监管难等问题,促进廉政建设,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很有必要。《办法》结合本省实际,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在政府采购范围、采购主体、采购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具体化和补充性规定,并借鉴部分省市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参考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对协议供货的范围和程序等方面作了具体和明确规定,符合当前我省政府采购实际。经审查,《办法》没有与宪法、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协议供货的”之后增加“中标货物”。 
    二、删除第三十条第(四)内容。理由:采购人没有职权抽取和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三、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修改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在三十六条之后增加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责任条款,作为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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