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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0年9月6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委员会认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结合本省实际,创新审计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制定了多项地方性政府规章,有效地发挥了审计工作服务政府、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职能。随着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先后修改和修订,我省现有的规章有必要作适当的调整,并将一些成熟经验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同时,结合实践,有必要将审计法和实施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加以细化,便于操作。因此,适时制定地方审计监督条例,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保障审计监督依法实施是必要的。《条例(草案)》与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精神一致,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员会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绩效审计
    随着预算改革的不断推进,对预算管理提出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因此,财政资金的审计不仅对其真实、合法性情况进行审计,更应注重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审计,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绩效审计既是审计发展的重点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条例(草案)》总则第四条中规定了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绩效审计,较为原则,过于笼统,建议对绩效审计的规定作相应的细化,或设绩效审计专章加以明确。
    二、关于地方农垦审计
    过去,由于农垦管理体制的原因,地方政府审计在农垦方面较少涉入。此次立法充分考虑了农垦改革的新形势,将农垦审计列入被审计范畴是必要的。但随着农垦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目标,农垦将实行企业产业化经营,农垦的企业特征将更加凸显。因此,建议将对农垦的审计并入第五章“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审计”的内容。
    三、关于合同约定审计结论的约束力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在合同中应当约定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应当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和竣工决算的依据。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这种审计行为是行政内部监督,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代建单位)具有约束力,但通过合同约定审计结论对合同另一参与人施工方(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具约束力,可能容易产生对施工方不公平的情形发生。工程价款和竣工决算如产生纠纷应以合同约定、审计结论、双方当事人认可等多方面的证据综合确定,审计结论只能参考依据之一而非唯一的依据,建议给予修改。
    四、关于审计结果的公开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政府的重大经济活动,通过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不断改善审计执法环境,提高审计监督质量。审计结果公开是促进政府行为的公开透明的需要,也是审计工作发展的方向。《条例(草案)》在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有关审计结果公开的规定较为原则,建议给予细化。
    五、关于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限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九条的要求,常委会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因此,建议在第七条中明确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要求。
    六、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1、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的“本省”。
    2、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中加一项内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
    3、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住房公积金”后增加“住房维修基金”。
    4、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八)项的“法律”后面加顿号。
    5、考虑到审计机关无法对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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