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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8年11月1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草案)》的必要性

    《地方组织法》有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定。《代表法》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因此,人大常委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代表人民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责任。代表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能否真正有效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不断提高代表的素质,增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条件和服务,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一项人大的基础性工作。同时,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联系人大代表,也有利于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更符合实际和反映民意,有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自省人大换届以来,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要求,注意做好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加强了代表工作的力度。为了进一步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使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为省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其代表作用,促进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制定新的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办法是十分必要的。据此,我们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总结代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以及代表工作的新发展新要求,制定本《办法(草案)》。

    二、《办法(草案)》的制定过程

    今年8月,《办法(草案)》列为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制定或进行修改的法规项目之一。《办法(草案)》作为重新制定的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起草。办公厅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代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等,起草了《办法(草案)》初稿,在办公厅内部征求意见。《办法(草案)》初稿经修改,形成了草案送审稿,送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审议。根据秘书长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并分别送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和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目前这个《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需说明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内容范围

    《办法(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的规定,集中规范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工作。鉴于过去制定的同类办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为避免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容相类似重复和面面俱到的情况,《办法(草案)》对其他方面的内容,如有关代表权利、组织职责的规范内容等,均未列入《办法(草案)》。这样有利于明确《办法(草案)》所规范的对象,使内容统一、明确,更具针对性。此外,《办法(草案)》集中规范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的工作,这同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力机关职权的特点相适应。

    (二)关于《办法(草案)》中有关规定的说明

    1、《办法(草案)》着重就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讨论会议有关议题,参与法规草案的制定、修改和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决定等作出规定,如《办法(草案)》第三条、第四条等。召开人大常委会议,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制定地方性法规,决定重大事项等,是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在这些方面加强同代表的联系,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保证代表在闭会期间有效地履行代表职责;同时,也有利于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科学化、民主化,使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法规更符合实际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从而更好地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2、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尤其是主任会议成员接待代表的来访来访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有效途径,也是常委会正着力做好的工作。根据这项工作在进行中的问题,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办法(草案)》第六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注重做好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也就是要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接待日和常委会机关的信访工作,注重做好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工作。同时规定:“代表可随时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访要求,有关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安排接待”,并明确规定了有关处理来访来信的要求等。

    3、开展视察活动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了解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进行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办法(草案)》在第九、十、十一条中就有关开展代表视察活动做了规定。主要包括:在代表大会前,组织部分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安排代表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也就是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原选举单位组织省人大代表在所在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还针对代表开展持证视察这一薄弱环节,就代表持证视察做了规定,并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和所在地的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的责任,以促进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开展和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活动,也是联系代表的重要途径,因此,《办法(草案)》着重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安排参加集中视察的以外,原则上应回原选举单位同当地的省人大代表一起进行视察。”此外,为进一步加强代表视察等相关活动,《办法(草案)》还规定在其他时间,“省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

    4、建立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省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原选举单位负有协助、指导建立代表小组,联系代表小组和为其活动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职责。《办法(草案)》中,就建立代表小组的原则要求,以及协助建立代表小组,联系代表小组和为其活动提供条件等作了规定。还针对过去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就省人大常发会组成人员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作了规定。有关代表小组建立、活动的其他具体事宜,属代表本身的具体工作、活动,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就建立代表小组和开展活动问题专门发了文件。因此,不必在《办法(草案)》中再作规定。

    5、根据法律规定,省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及驻本省解放军等单位选举产生的,受代表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代表原选举单位也负有协助联系所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职责。代表原选举单位协助联系省人大代表,是同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紧密相关的部分。因此,《办法(草案)》第二条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可同代表原选举单位联系代表,或委托代表原选举单位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此外,在《办法(草案)》的有关条款中,相应明确代表原选举单位协助联系省人大代表的职责。

    以上说明,连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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