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28日上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决定草案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5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法制办、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直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二、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决定草案第五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并定期向已婚育龄妇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生育、节育情况。”
三、决定草案第七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确有困难的私营企业,经向市县计生部门申请,并经市县计生部门审查核准,其从业人员奖励费列入市县预算,由市县计生部门发放。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较好地解决了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难题;第二种意见认为除了私营企业,部分困难的国有企业也存在奖励费难以发放的情况,建议将该条中“确有困难的私营企业”修改为“确有困难的企业”;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原来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办法在实际执行中还是比较顺畅的,部分私营企业从业人员难以领到奖励费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由从业人员个人向计生部门申领可以得到解决。为避免引发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相互攀比规避发放奖励费,建议删去该条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第三种意见,删去决定草案第七条。
四、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尽快落实中央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定和省委2014年重点改革工作方案,建议本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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