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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7 20 日下午 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管理规定 (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以下简称草案 二次审议稿 )进行了 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草案 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 7 21 日下午 召开会议,对 草案 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林业局、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法规名称中使用 保护 一词已经涵盖了 管理 的内容,为了保持法规的连续性,宜保留法规原来的名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将法规名称确定为《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红树林的保护范围应该明确包含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一项: 其保护范围包括: (一)红树林自然保护区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经批准砍伐红树林的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中增加规定: 经批准采摘、移植、砍伐的,必须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 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该严格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设置排污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修改为: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和保护林带内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倾倒固体、液体废弃物,设置排污口。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更好地保护红树林资源,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修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提高罚款额度,从重处罚。

六、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规定自 2011 9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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