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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11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草案)》的说明。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近年来,我省曾多次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这对于大力弘扬正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秩序,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单位已呈多样性,使原以用人单位为主的保障机制已无法有效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激励和保障机制,以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黄新春等十三名代表提出了“关于立法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议案”。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列入了今年立法计划。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论证、研究、修改,草拟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对草案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定》的实施主体。草案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政府所属公安、国家安全、财政、民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同时,考虑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需要有一个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而我省目前主要是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办,因此,草案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草案第五条)

二、关于见义勇为的界定及确认。根据我省实际和借鉴其他省市的立法经验,草案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非因法定职责,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由各级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事机构依照规定予以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奖励和保障。(草案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

三、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方式。草案按不同实施主体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方式分为三类:一是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的奖励,有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晋升工资等;二是由基金会颁发奖金;三是在晋升工资、就业、升学、入伍等方面由有关单位给予优先照顾。奖励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九条、第十一条)

四、关于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障。为保证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抢救治疗,致残、牺牲的人员其本人或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得到保障,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设定:

一是医疗单位对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

二是明确见义勇为人员保障的标准和致害人、责任人的责任。草案送审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负伤、致残、牺牲的,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由致害人和责任人按照工伤保险待遇和国家有关抚恤待遇的标准支付。

三是为充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规定在致害人和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没有致害人和责任人,或者致害人和责任人确实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由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见义勇为基金和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民政部门按规定承担的费用等给予保障;有受益单位或者个人的,受益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四是对牺牲、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配偶、子女在劳动就业、入学、入托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见义勇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亲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烈属待遇。

此外,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人身安全,草案还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部门应当为其保密;要求保护的,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草案稿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关于见义勇为基金、资金的设立和管理。据了解,全国绝大多数省、市都有财政拨款设立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及基金,这是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障的主要经费来源。目前,本省仅设有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其奖励和保障的范围十分有限。因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为加强对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基金的管理,草案还规定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基金应建立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见义勇为基金还应接受民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报送收支报表并接受审计。(草案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对涉及侵犯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相应法律责任的,不重复设定。草案仅对一些未按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保障、保护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一是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救治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救治;二是未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采取保密、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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