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法官本地通俗及语言的学习培训,运用当地通俗语言结合法律化解农村民事矛盾的建议
第532277号
作者 :临高代表团赖瑞强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3日
一、理由: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农村乡镇基层民事纠纷成倍增长,基层人民法庭承担了大量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加上法官队伍的年轻化和 全国化,每年均有一部份年轻法官经过考取国家公务员及书记员充实到基层人民法庭,而海南省各市、县公民使用的语言有多种,当地习俗也各不相同。现一些不通 晓当地通俗及语言的法官和书记员也被安排到基层人民法院、法庭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运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特别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 中,调解是其中一项艰巨和人性化的法律义务,也是化解民事纠纷的利器,依法防止矛盾激化的最佳手段之一,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 和社会效果。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由于法官不通晓当地通俗及语言,与当事人之间难以沟通,甚至对庭审提问和笔录都无法准确进行, 往往是法官的提问和当事人的回答均词不达意,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也无法准确高效掌握作出正确判断,实践证明,只要通晓当地通俗及语言,加强良性沟通,就会 增加化解矛盾的可能性,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提高结案的效率,做到公平公正,定争止纷,案结事了,达到当事人满意目的。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三、建议:
省高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法庭法官本地通俗及语言的学习培训,运用当地通俗语言结合法律化解农村民事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