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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 2012 5 29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气象局副局长   王玉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海南省气象灾害种类多、频率高、损失重,需要立法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和组织程序需要立法加以明确;三是对气象灾害预防的科学性重视不够,需要立法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统一性和可持续性;四是气象灾害防御监测信息共享、气象预警信息传播的社会资源共享需要立法加以规范,同时,以立法形式提前知晓政府部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有利于降低社会防御成本。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省气象局起草了《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说明

《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气象灾害的预防。《草案》明确了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通过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细化防御台风、干旱、暴雨、大雾和雷电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明确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制。提高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的可操作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关于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草案》规定了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信息资源的共享责任。对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全社会及时有效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义务,分别细化权威媒体、重点场所和偏远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传播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三)关于气象灾害防御的组织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草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确立了以启动应急预案为核心的应急体系,细化了台风灾害发生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县级人民政府、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转移的义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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