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19日
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5日至27日在海口召开。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卫留成,副主任吴昌元、符桂花、王法仁、符兴、毕志强、康耀红,秘书长陈国舜及常委会委员共50人出席了会议。卫留成主任、吴昌元副主任分别主持了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通过了《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人事任免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靳东滨辞去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省四届人大代表许少敏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会议还审议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修订草案)》。
会上,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陈国舜、省公安厅厅长贾东军、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万荣分别作了有关议案的说明。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姜斯宪分别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报告、关于指导和督促市县政府用好下放事权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同志作了关于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徐庄同志作了关于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国舜分别作了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确认许可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姜斯宪,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治良,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卫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省四届人大代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