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环境保护监管与激励并举机制的建议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3月15日
目前,我国环境治理措施主要依靠关停并转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性手段。现行《环境保护法》 重点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标准、管理责任分工、监督和处罚等措施,较少激励节能环保的经济政策。加上环境监督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一些地区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放松了对环境的监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仅靠行政命令、检查和处罚难以达到可持续的环境保护目标。
此外,我国一些现行政策与节能减排的目标不一致 , 政策不配套,不利于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如,国家强调和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但一些企业余热发电不能上网,还要交容量费;不少地区的风电装置因电网不配套而弃风,不能足额发电;我国大部分行业以规模大小为市场准入门槛,而一些循环利用设施达不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得不到“准生证” , 等等。
环境保护要遵循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谁环保谁获益的原则,加强环境保护必须实行严格监管与激励措施并举 , 提高污染成本 , 增加保护环境的效益。一方面,要严格执法,提高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措施的激励作用,用激励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和全社会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的火电厂脱硫和脱硝政策就是利用经济政策鼓励节能减排的成功案例。最初,国家要求燃煤电厂进行脱硫,有些电站企业安装了脱硫装置,但因增加了发电成本,大部分企业平时不启用脱硫设备。为了调动企业安装和启用脱硫设施的积极性, 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了标杆电价政策,规定脱硫机组的上网电价每度电增加 1.5 分。 2007 年,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在完善脱硫加价的基础上,强化、明确了监管责任和相应的处罚办法。取得了明显效果,截至 2012 年底,全国已投运脱硫机组 7.1 亿千瓦,约占全国火电机组装机容量的 87% ,全国电力二氧化硫排放下降 10% 。
因此,建议进一步发挥价格、税收等经济手段对环境保护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实行监管与激励并举 。
一、 提高排污费标准,加大对超标排污的处罚力度,提高排污成本。
二、 利用价格工具实现用户分担环保成本,如利用脱硫电价和脱硝电价,让用户负担一部分减排的费用。
三、 鼓励使用节能减排产品,对使用具有环保效益的产品给与一段时间的税收优惠,开拓节能减排产品的市场。如,国际上普遍对使用太阳能发电设备,以及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或补贴,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
四、 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技术研发的支持 , 特别是加大对其技术设备研制的研发投入,通过标准推广技术等。
五、 发挥大企业在处理城市废水和垃圾中的作用。地方政府用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购买企业的环保服务,如利用水泥厂的高温水泥窑处理城市垃圾,用纺织印染企业的水处理设施处理城市污水等,既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又减少了政府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