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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孙金文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9日

——2009年3月24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修订的必要性
      我省海域是全国珊瑚礁发育最好、品种最多、分布最广的区域,珊瑚礁生态系统具有极高的初级生产力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并具有维护海洋及海岸带的生态环境的功能。八十年代前,人们对珊瑚礁的生态价值认识不足,珊瑚礁遭受毒鱼、炸鱼、乱挖珊瑚礁、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等破坏。到九十年代,海南岛周围珊瑚礁明显处于人为的衰退之中,一些海域鱼群、虾蟹贝类近乎绝迹,局部岸段受海水侵蚀,岸线后退,海水倒灌。
      为了有效地保护珊瑚礁资源,我省于1998年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这一地方性法规,使我省的珊瑚礁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相关法规的相继推出,现行的《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出现了一定的局限性,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珊瑚礁的涵义和范畴不够明确,在执法中的界定依据性不强;对损害珊瑚和珊瑚礁的违法行为的界定和相关处罚规定不够全面细致,使一些损害珊瑚礁的行为无法受到惩处;对一些严重损害珊瑚礁的行为处罚偏轻,威慑力不强,不能有效起到遏制违法的作用。一些保护珊瑚礁资源的方式(如特别保护区)也是近年来出现的。另外,目前对珊瑚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也已经提到了地方政府和管理部门的议事日程。例如,有一些企业提出对珊瑚礁的医学药用方面的利用要求;而对珊瑚礁的旅游开发已经成为我省海洋旅游业的重要内容。因此,对珊瑚礁资源的合理利用的管理规定,也是本法规在修订过程中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
      以上这些具体问题迫切需要在《草案》的修订中给予解决。
      二、关于《草案》主要修订内容的说明
     (一)增加了对珊瑚礁的界定。现行《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未对“珊瑚礁”作出明确的界定,保护对象不够明确。审查稿规定将“珊瑚礁”明确界定为:各类以造礁石珊瑚为基础、与其他生物及非生物物质共同形成的生物性礁石,以及在其中生长的依法应当保护的珊瑚物种(第三条)。
     (二)增加了珊瑚礁特别保护区的内容。为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珊瑚礁的保护,根据我省去年出台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有关省人民政府可以在珊瑚礁重要资源分布区划定特别保护区的规定,审查稿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珊瑚礁分布区域,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珊瑚礁特别保护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五条)。审查稿还规定未经珊瑚礁特别保护区的设立批准机关审核批准,不得在珊瑚礁特别保护区开设旅游项目(第十条)。
     (三)增加了经审批可以因科研目的利用珊瑚礁的规定。一些科研机构因科研目的存在利用珊瑚礁的需求,有关部门认为完全禁止采挖珊瑚礁并不合适。考虑到这样的采挖活动与《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经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进行标本采集活动的行为不尽相同,为了兼顾保护和科研需要,审查稿规定,经省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挖珊瑚礁用于科学研究(第六条)。
     (四)增加了禁止性的规定。针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审查稿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以爆破、钻孔和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毁坏珊瑚礁(第六条)以及禁止运输珊瑚礁及其制品(第七条)等规定。
     (五)提高了处罚幅度。为了加大对破坏珊瑚礁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审查稿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适当提高了罚款幅度。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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