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议案 办理工作的通知》安排,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琼海市代表团龙仕强等 10 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的议案》(第 1003 号)。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代表意见,提出了办理意见,该意见经报主任会议同意,已经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 下: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通过,将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各地要利用实施前这段时间,在认真学习监督法的基础上,对原来的工作、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工作文件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要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要及时做出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实现平稳过渡,为实施监督法做好充分准备。据此,依照监督法的规定修改和调整我省监督条例的工作较为紧迫,建议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做出安排,龙仕强等代表提出修改监督条例议案中所涉及的对垂直管理部门监督的问题到时一并纳入此项工作之中,统盘予以考虑。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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