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11 月 29 日上午对 《海南省邮政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以下简称草案 二次审议稿 )进行了 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草案 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 11 月 29 日下午召开会议,对 草案 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省法制办和省邮政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政府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邮政发展专项规划。邮政发展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衔接。 ”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完善用户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申诉制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 对用户的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 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答复的 ,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 ”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信报箱应当设置在便于投递的位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住宅楼,建设单位应当 在便于投递的位置 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的建设应当纳入 建设工程统一规划, 并与主体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
四、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收件人在接收快件时应当先验视后签收。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验收快件除了依照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签收以外,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因此建议在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中增加规定: “ 当事人对验收快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五、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禁止 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的行为。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中增加一项规定: “ 擅自开办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 ” 。
六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过重。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 草案 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五条第三项单列一条,修改为: “ 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建议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监制生产邮政用品用具,或者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邮政用品用具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七、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 建议该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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