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
一、关于专职教师的比例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办法》第十二条关于 “ 民办学校聘任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 的规定与国家法相抵触。法制委员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认为该规定不低于国家规定的 “ 不少于三分之一 ” 的要求,建议以不作修改为宜。
二、关于办学用地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办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办学用地的规定,与我省现行的作法不相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为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办学用地,由人民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
三、关于吊销办学许可证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办法》第三十三条中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一句不妥当。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句修改为 “ 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 。
四、有的委员提出,《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问题,应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中 “ 民办学校可以以教育设施设备以外的财产为其自身发展抵押贷款 ” 一句。
五、关于建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修改的问题。
1 、关于设立专项风险基金标准的问题。有的委员建议风险基金应当按办学规模或者按收取的学费的比例收取,而不规定具体数额。
2 、有的委员提出,对办学规模和办学场所,法规不宜作明确具体规定,应当给政府实施该办法留有空间。
对以上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会后由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整理,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反馈给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
法制委员会已根据以上意见起草了批准决定草案。
以上报告和批准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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