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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5月3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以下说明:

一、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

我县水资源是国家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保护与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好坏。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县水资源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至 2000 年底,全县有南渡江、南美河、南湾河、南春河、珠碧江、石碌河、木棉河、南叉河、南坑河、向民河和南清河 11 条,其中南渡江、南美河、南湾河、南春河、珠碧江、石碌河和木棉河 7 条的流域面积均在 100 平方公里以上。另外海南省内 3 条主要河流的南渡江、珠碧江及昌化江支流、石碌河均流经我县;县内雨量充=。多年平均降雨深 1800 毫米,年降雨量 29.29 亿立方米,地下水量 4.67 亿立方米,地下水量扣除浅层补给量 2.73 亿立方米。保证率 P 10% ,经流量为 32.8 亿立方米,保证率 P 50% ,经流量为 17.7 亿立方米, P 90% ,经流量为 8.4 亿立方米;现有蓄水 75 宗。其中中型水库 2 宗,小(一)型水库 9 宗,小(二)型水库 64 宗。部库容水量 11732 万立方米,其中灌溉库容水量 5246 万立方米,设计调节水量 5482 万立方米;引水工程 142 宗,保证引水流量 6.13M3/8 ,总灌溉面积 7.05 万亩,其中水田 5.6836 万亩;发电站 8 座,总装机容量 4952KM ,其中县管有 5 座,装机容量 3700KM ;乡镇管的 2 座,容量 310KM ,大岭农场管的 1 座,装机容量 450KM ;现有水利工程供水总用量 10651 万立方米,其中蓄水 3627 万立方米,提水 459 万立方米,地下水 440 万立方米。供水量占水资源保证 90% 12.7% ;农业用水保证灌溉面积 6.47 万亩,其中水田 5.6836 万亩,总量为 7491 万立方米;工业保证用水量(包括国营农场)共 121.44 万立方米;城镇人口生活保证用水量 134.9 万立方米等。我县水资源建设的发展,有效地促进了我省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

但是,我县水资源建设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县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平低,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保护管理职能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我县至今还没有自己较为适用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和规章,管理工作部门与乡(镇)之间职责不规范,有些水利设施加强保护不够与一些的水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和利用等。

为使我县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能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轨道,确保巩固和发展其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的发展,制定我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是十分的必要的。

制定《条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白沙黎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学习了省外有关经验。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为了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 1998 2002 年立法规划通知精神,按照县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的安排,从 1999 9 月开始,组织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府办和水电局负责起草的人员在外出考察学习、县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条例》。至 2000 3 月初完成该条例初稿后,又组织七至八次会议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负责人一起进行讨论修改,同时发给县四套班子领导审阅,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法工委、法规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了条例第八稿, 2000 9 月,县十一届人大常委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2001 1 月,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工委、法工委、法规室和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来我县再次指导条例(草案)修改,又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最后形成了送审稿报县委审查,经审定,形成共三十四条五十五款的《条例(草案)》, 2001 3 31 日县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提交县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条例》既从全县大局出发和结合我县的实际,又凝聚了全县各族人民的智慧、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三、《条例》的基本内容

本《条例》是一部地方性水资源保护法规。旨在保障自治县水资源的建设,促进本地区的经济全面发展。在《条例》起草过程中,尽可能借鉴外地在推进水资源保护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力求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基于上述指导思想,本《条例》共设三十四条五十五款,以条款的格式体现总则和各方面所规定的内容。

四、对《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执法主体问题。 在《条例》第四条规定:“县水利部门是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征管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办理取水申请、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和征收水资源费等工作。”这就明确了。

(二)关于设立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问题。 多年来,我县水利建设虽然取得很大成绩,但是水利基础设施已不能适应大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城镇和开发区生产和生活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 出,现有水利设施遗留问题多,水资源已成为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缓解水资源的供求矛盾,今后一段时间内需兴建一批水利工作,需投入大量资金,只靠财政拨款显然是无法解决的,必须走社会办水利的路子。在《条例》第八、十条中予以体现。

(三)关于地下水的管理问题。 我县地下水位逐年下降的趋势,逐步做到采补平衡,略有储备,必须采取一此切实可行的措施。在《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第二、三、四款中予以体现。

(四)关于水资源保护问题。 水资源保护包括水质保护和水域、水工程保护。同时,未加治理的工业和生活废污水盲目排放和水土流失是主要污染源,因此,必须采取强硬与行之有效的措施。在《条例》第五、六、七、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中予以体现。

另外,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的实际,对节约用水的搞活水利经济等问题在《条例》中也予以体现。

(五)关于违反本条例处罚问题。 为了严格执行,体现法规效力,对在我县水资源保护管理中违反行为,在《条例》第十八至三十一条中均分别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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