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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三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再分配的重要形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已有较大的改变。因此,适时通过地方性立法,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非税收入的经济调节作用,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必要的。《条例(草案)》贯彻了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同时借鉴兄弟省市相关地方性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实践,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1 、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条“具体包括”前面增加“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在政府财政收入中的定位。

2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等部门按照”修改为“等部门 应当 按照”。

3 、《条例(草案)》第二章“征收管理”的 内容 既规范了非税收入执收者行为,也规范了缴款人的行为。因此,建议将本章的名称修改为“ 征缴管理 ”。

4 、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 “提高征收标准”后增加“ 改变征收期限 ”。

5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执收单位初审”、“财政部门审核”应规定具体期限,确保缴款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款规定缓缴、减缴、免缴应是缴款人的权利,但作为缴款人其无法确定所缴纳款项是本级或非本级的非税收入。同时,相对于执收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应是缓收、减收、免收。所以建议将第二款修改为“ 缓收、减收、免收 非税收入,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或“ 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 ”。

6 、建议《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增加一项内容“违法征收的”。

7 、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缴款人要求退付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执收单位 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 10 个工作日 审核确认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收单位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退付”。同时,建议明确执收单位退还缴款人款项的期限。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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