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红十字会副会长 赵国卫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2010年5月31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海南省红十字会自1981年成立以来,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广泛开展社会救助活动,特别是近几年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成效显著,在2004年印度洋海啸和2008年抗击冰雪灾害及“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的救助工作,充分显示了红十字会作为国际人道主义救援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了政府的人道主义工作助手作用。但是,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与社会需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其主要表现:一是组织机构不健全,全省18个市县的红十字会仅有46名人员编制,有3个市、县红十字会没有专职干部。二是救灾、救助、救护能力弱,多数市县的红十字会目前没有救灾、救助机制,开展社会救灾、救助、救护工作能力非常薄弱。三是缺乏多元化的筹款机制,红十字会的工作经费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募捐筹资机制未能建立,不能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救助作用。
《红十字会法》1993年颁布后,到目前为止,除我省外,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全面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提升能力、规范运作,进而加快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我省应当制定一部红十字会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条例》的几点说明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主要对红十字会的组织、职责、经费来源、享受的有关优惠待遇、有关宣传活动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便于施行。
《条例》是《红十字会法》在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于在实际工作中直接引用和执行。因此,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一是不照抄《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条文,而是以其为参照的具体细化;二是认真借鉴外省有关条文中有益的写法,为我所用;三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二)理顺体制。
省政府在起草《条例》过程中,以理顺工作体制、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红十字工作顺利开展作为着力点。一是理顺红十字会机构和编制(如第四条);二是确保红十字会工作经费来源,保障红十字工作顺利开展(如第五条);三是突出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地位(如第二条);四是明确红十字会的作用和职责(如第三条第二款、第九条)。
(三)提升能力。
针对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普遍存在的能力不足问题,通过《条例》提出多渠道的具体解决方案:一是保障开展工作的基本人力和财力,如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二是提高组织、动员和宣传等活动能力,如第六条和第七条等规定;三是提升募捐筹资能力,如第十、十五条等规定;四是强化救灾、救护、救助能力,如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等规定。
(四)突出特点。
我省作为经济特区具有一定的政策优势,可以适当借鉴香港、澳门地区的一些成功做法。因此,《条例》有几处不同于内地其他省市的条款:
一是按照政府可以“花钱买服务”的思路,在第五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的专项公益性救助项目或服务项目”。
二是在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应当将现场急救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单位掌握适当的急救知识,将卫生救护培训作为一项职能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在第十条规定,借鉴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经验, 可以“联合经营者开展有奖销售等形式进行募捐”。这主要是为了拓宽筹资渠道,增加红十字救助经费来源的多样性。
《海南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