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 《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的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随着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对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修改现行条例有利于适应医疗临床用血的增长、破解多年的季节性 “ 血荒 ” 难题。 2011 年 11 月 14 日五届省政府第 70 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献血周期的修改。
将现行条例中的 “ 也可以多次无偿献血,但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4 个月 ” 修改为 “ 两次献血间隔时间男性不得少于 3 个月、女性不得少于 4 个月 ” 。主要理由:一是 科学性上,血液是可再生资源,有规律的献血有益健康,每天有约 40 毫升左右的血液在体内自行衰老分解以及生成,它们保持着动态平衡。女性月经周期,每月有一定的失血量,因此,两次献血间隔期男性不得少于 3 个月,女性不得少于 4 个月。二是 参照 《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两次提供全血间隔期不得少于 3 个月。 三是 借鉴,香港 无偿献血的两次间隔期规定为男性 3 个月以上(全血),女性 4 个月以上(全血)。
(二)关于一次性采集血液量的修改。
将现行条例中 “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量一次性无偿献血 ” 修改为 “ 自愿献全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 ” 。主要依据: 1. 《献血法》第九条规定,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 2. 现阶段我国市场上流通的血袋规格主要是二百、四百毫升两种。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