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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11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将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琼海市王兴豪等 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计划的议案》(第1003号)、海口市黄新春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029号)交由财经工委办理。在办理这两项议案的过程中,我们征求了省法制办、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和省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

一、王兴豪等 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将〈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立法计划的议案》(第1003号)。财经工委认为,制定《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海南省通信条例》,但随着电信业实行邮电分离、电信重组、政企分开等一系列改革,该条例已不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省现已形成的多元化电信市场格局的需要。为此,2002年3月28日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已做出废止该条例的决定。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邮政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解决我省在邮政地方性法规建设方面的问题,加强邮政行业管理,调整邮政通信的规划与建设,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法制办将《海南省邮政通信管理规定》纳入了今年政府的立法计划。目前,该规定已形成了草稿,待省政府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因此,当前省人大常委会未有该项立法计划。

二、黄新春等 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海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029号)。海南省烟草专卖局已于2001年着手拟定《海南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草案)》,对烟草的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将代表提出的对向未成年人、尤其是中小学生出售香烟的行为进行重罚等提议,写入了有关的条款中。财经工委建议,该条例草案应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如认为有必要和可行,可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省人大常委会可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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