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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各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9月2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各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11人至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省各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开展工作的原则,按人口多少确定。由于我省各市县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存在相对较少的问题,不利于开展工作和有效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一些市县要求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根据各市县实际情况,《决定(草案)》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按照人口数基本相同的市县,常委会组成人员大致相等的原则,按常住人口25万以下、25万至45万、45万以上三个档次,将各市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分别确定为15名、17名、19名。海口市为设区的省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任务相对比较繁重,确定为29名;海口市振东区、新华区、秀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为15名。三亚市为不设区的地级市,本届常委会组成人员已经达到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名额上限,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仍确定为23名。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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