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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27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垦总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条中增加有关过渡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农垦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和妥善解决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问题,落实责任,加强管理,平稳过渡,分步实施,保持农垦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农垦改革顺利进行。”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条有关“形成多个产业竞相发展的现代企业集团”的规定过于具体,不宜写入本决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省人民政府在协调解决市、县、自治县因城镇建设,需要使用农垦国有划拨土地问题时,要兼顾双方利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县、自治县因城镇建设需要,确需使用农垦国有划拨土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协调解决。”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每个职工家庭拥有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田,其他土地由企业经营”的表述过于笼统,也不够明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其修改为:“‘基本生活保障田’由职工家庭长期承包经营,其他土地由该国营农场经营。”
      五、关于本决定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决定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其他还需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过渡期限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明确农垦体制改革的过渡期限。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务院批复和省委实施意见只是规定了政企分开、社企分离的时间,即:教育为一年左右,劳动、卫生、社保、公安、民政等社会职能为三到五年,而未明确过渡期限。农垦改革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且农垦体制改革需要稳步推进,应当给足政府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因此建议本决定以不规定具体的过渡时间为宜。
      二是,关于农垦国有土地与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明确农垦国有土地与相邻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问题已在去年通过的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中有专门的规定,本决定不再做重复规定。
      三是,关于部分林权下放问题。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应当明确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省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权力下放给省农垦总局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二项审批权限下放涉及到变通上位法的有关规定问题,且是否下放,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因此建议先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委托的方式予以解决,以不在本决定中做出规定为妥。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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