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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 等6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2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环资工委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海南省南渡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海南省万泉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和《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六项法规”)进行了审查。六项法规分别于2008年7月、2011年9月、2006年6月、2009年5月、2007年9月和2004年10月通过或修改并颁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以及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的要求,对六项法规进行清理,清理发现六项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未及时修改,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上位法和环保法政策不一致;法规 内容 比上位法少;处罚种类与力度与上位法不太一致等情形,为此,对六项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正,提出了修正案草案。

环资工委经审查,建议将六项法规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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