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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9月28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9月27日上午对《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并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9月27日下午召开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联等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对委员们的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应明确规定;还有的委员提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修改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创建文明家庭、文明生态村、文明社区等群众性精神文明活动的内容,并给予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列入村(居)民公约。”(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形成机制。还有的委员提出,家庭暴力往往具有经常性、反复性的特点,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回访制度,减少和避免家庭暴力行为重复发生。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 “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三款)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受害人所在单位,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和救助请求,应当进行调查了解,及时调解家庭矛盾和纠纷;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对事态严重,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一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规定应与第十条合并。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十条第一款与第十一条第一款合并,并修改为:“公安机关受理对家庭暴力的控告、举报,应当记录,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请求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条第一款)

五、需要说明的一些问题

1、有的委员提出,由于各市县的妇女儿童协调机构不健全,难以履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职责,建议将该项职责改由地方各级政法委负责。法制委员会认为:第一,政法委在机构编制上属于党委系列,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其职责;第二,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的法定职责,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该项职能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行使。

2、有的委员提出,夫妻间存在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异申请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处理。法制委员会认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不另作规定为宜。

3、有的委员提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应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建议修改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中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建议不作修改为好。

此外,还对草案的一些条款做了文字修改和次序的调整。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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