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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1日

 

——2014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二是《条例》出台时间较早,国家有关法规规章陆续出台,迫切要求修改我省现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是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中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现行条例予以解决。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正式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起草了《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说明

《草案》对现行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由原来的五章三十四条修订为六章五十六条。现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提出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原则。

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关系到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方向。草案提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为处理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的各种矛盾指明了方向(第三条)

(二)规范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和设立、调整程序。

《草案》规定了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的相关要求(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增加了对自然保护区交叉重叠管理的要求(第十三条)。增加了自然保护区评审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规范了自然保护区设立与调整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二十条)。

(三)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适度利用的审批。

为严格规范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适度利用,《草案》提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和经营性设施(第二十九、三十条),并严格规定了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和生产设施的批准权限为省政府,防止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的破坏(第三十二条)

(四)强化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责任。

《草案》增加规定自然保护区要设立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对保护区的具体管理(第七条);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执法权可以委托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第三十九条)。

(五)强化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草案》增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年度信息统计、公开制度(第四十二条);增加了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要求(第四十三、四十四条)。

(六)进一步强化完善了法律责任。

《草案》完善了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五十二条)。提高了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额度(第四十六至五十条)。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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