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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口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

     一、制定本法规的必要性

目前我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 26 家,出租汽车 1934 辆。近几年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随着海口行政区划调整和公交客运管理体制改革, 1996 6 月公布施行的《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出租汽车运力调控、市场准入、运营机制等内容已不适应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发展的需要;二是现行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机制,即营运号牌实行拍卖制度,与国家新出台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周边市县超量投放出租汽车,许多出租汽车变相从事长途班线客运经营或长期驻点我市市区运营,原条例使用的法律规范缺乏硬约束。

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是城市重要的服务窗口行业,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出台专门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

二、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和条例起草的主要过程

(一)制定本法规的基本思路。 一是调整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配置机制,把现行的出租汽车营运号牌拍卖制度改为行政许可制度,并对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规定。二是规范出租汽车运力调控、市场准入、运营管理,明确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必须遵守的义务,对转让和出租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对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的客运活动进行限制。三是保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建立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安全防范、举报奖励等机制。四是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在赋予行政机关管理权力的同时,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设定法律责任。

(二)条例起草的主要过程。 根据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2008 年立法计划的要求,市交通局、法制局一是派员赴广州、武汉、杭州、上海、西安、成都等城市考察,学习这些城市好的经验和做法;二是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立法进行规范的主要问题;三是召开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立法论证会,对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在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条例草案在《海口晚报》上全文刊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召开座谈会、协商会,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部分出租汽车企业、司机以及市民代表的意见,研究草案修改的有关问题;先后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立法咨询委员的意见,就条例规范的重点问题进行沟通与衔接。 2008 8 29 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后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出租汽车的经营主体。 根据我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发展的现状与趋向,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是改善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城市形象的理想选择。但为了贯彻国家和海南经济特区有关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允许个体工商户进入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把个体工商户和企业都明确规定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第二条第二款)。为鼓励出租汽车公司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条例规定市政府及其交通部门可以在每一轮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中,对许可数量、许可对象等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第三款)。

(二)关于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 一是经营权期限问题。为鼓励经营者增加投入、加强管理、改善服务,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发展,条例适当延长经营权期限,由原来的 8 年延长为 10 年(第十八条)。二是行政许可方式问题。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涉及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事关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作为社会热点问题为广大市民所共同关注。条例要求市政府应当对出租汽车许可经营数量实行总量控制,本市出租汽车年平均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 60% 时,一般不再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第十三条)。条例规定 市交通部门应当采取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招投标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三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04]81 号文)的精神,为防止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以一次性卖断或者分期卖断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和牟取暴利,条例作出了相应的禁止性和规范性规定(第十七条)。

(三)关于出租汽车的运营管理。 条例对规范出租汽车运营管理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具体规定了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在运营中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等)。二是规定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所招聘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运营任务承包合同 ,并根据市交通部门制定的运营承包收费指导标准确定承包费额(第二十条)。三是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资格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客运活动,并对非本市出租汽车在本市的客运活动作出了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二条)。四是针对当前存在的出租汽车停车难、部分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包地收费等问题,条例对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出租汽车营业站点以及机场、车站、宾馆、医院等单位设置免费候客车位或站点提出了要求(第三十条)。五是赋予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一定的权力,对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暂扣车辆运营证和暂扣运营车辆,以保证本条例的有效实施(第三十三条)。

(四)关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关乎市民出行的便利、安全和海口的城市形象,我们在立法中予以高度关注。条例对经营者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作出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评定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等级。为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市交通部门应当将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二是市交通部门应当把考核结果与经营者的利益挂钩,禁止 竞标前 2 年内发生过两次以上重大或者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者有两次以上限期整改记录 的经营者参加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第十五条);规定服务质量考核优良的经营者,在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对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市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第三十四条)。三是针对海口天气炎热的实际,规定驾驶员运营时 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 的义务(第二十七条第(八)项)。四是规定经营者必须履行 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卫生 在上下班高峰时段不得进行运营交接班 的义务,违反的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第(六)、(七)项,第四十四条)。

(五)关于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保障问题。 为更好地保护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条例专门设一章,把有关内容集中在一起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市交通部门及其公交客运管理机构 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 ,并对该制度的具体运作作出了规定(第三十八条)。二是分别规定了乘客和驾驶员的权利,如遇驾驶员不使用计价器等情形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第三十五条);如遇乘客醉酒无人陪同等情形驾驶员可以拒载 (第三十六条)。三是为保证驾驶员的安全,规定出租汽车深夜载客驶离城市建成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四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汽车非法运营行为,都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和公交客运管理机构举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一是对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规定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二是对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规定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经营者违反 保持车辆技术性能和设施完好 等义务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三是对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无故绕行 等行为,规定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部门吊销其客运资格证(第四十五条)。四是对非本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活动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五是对行政主管部门、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投诉受理制度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条例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查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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