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会议召开时间的拟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我省的九届全国人大代表须在3月初赴京参加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省委同意,拟于2001年2月11日至16日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二、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2001年是“十五”计划的头一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三届六次全会精神,按照惯例,会议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即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会议的第四至七项建议议程是审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的的规定(草案)》、《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草案)》,这是强化我省立法、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及贯彻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而提出的。
以上建议议程,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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