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于 2003年10月10日下午召开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工作委员会认为,私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个体经济在繁荣特区市场经济,拓宽就业渠道,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财政税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私营个体经济在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促进和保障我省私营个体经济发展。该《条例》是以立法形式推进海南经济发展体制创新的一个很好的举措。
二、修改意见
(一)建议对《条例(草案)》第八条进行修改。因为,没有必要对科技型私营公司、私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应予放开。
(二)建议将“私营个体经济”,改称为“私有经济”。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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