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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4日对《海南省禁毒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禁毒工作形势严峻,制定禁毒条例非常必要,对于加大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草案二次审议稿基本成熟,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8月5日召开会议,邀请省法制办、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列席,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再次修改,形成草案建议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有的委员和同志提出,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应是,既要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又要帮助教育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在立法宗旨中应明确规定戒毒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 “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后增加“教育和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一句。(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毒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与第四条规定的政府职能交叉。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该款。

三、有些委员提出,查禁毒品,堵塞毒源,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我省禁毒的首要工作,应在条例中设定查禁毒品违法犯罪的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二次审议稿第七条增加一款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缉毒堵源截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对沿海边防口岸、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进行巡查,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及人员、货物实行检查,切断毒品贩运通道。”(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

四、有的委员提出,强制戒毒的期限国家已有规定,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决定具体执行期限,地方性法规不必再作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删去。

五、有的委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开除处分不能适用于民办学校的教师。法制委员会根据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将该条中的 “并给予开除处分”修改为“并解聘或者开除”。(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七条)

六、有些委员提出,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设定的罚款额度偏低,不足以发挥震慑、教育、警诫作用。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罚款幅度进行调整。(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对毒品违法行为,首先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以罚代刑。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第三十七条,将第四十二条调整为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一条(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三十六条),并增加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四十三条)

另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将标题改成 “海南省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办法”。法制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禁毒法列入立法规划,禁毒法出台后,《决定》有可能被废止,因此,为保持法规的稳定性,建议对标题不作修改为宜。

考虑到法规公布后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准备工作,建议将施行时间定为 2004年10月1日。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草案部分条文的次序、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经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修改已基本成熟,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草案建议表决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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