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内务司法工委于2010年9月6 日召开全体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为了做好草案的审查工作,内务司法工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提前介入《海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调研组赴部分省区考察学习消防立法经验,并在洋浦、三亚、海口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内务司法工委认为,条例自1998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加强我省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2009年5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监督管理、应急救援、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现行的条例与新修订的消防法存在诸多不一致。根据新的消防法规定和我省消防工作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草案总体上可行,建议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该款规定的“安排一定比例”不明确。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00]144号文件规定:“各市、县政府要从征收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按1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故建议该款修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安排不低于10%的费用,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及其维护保养。”
二、建议草案第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内容为“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布局调整、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涉及多部门、多单位之间关系,必需由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本条中应明确政府该项职责。草案原第五项相应改为第六项。
三、建议删除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安派出所接受委托实施小型公众聚集场所许可的规定。根据省内调研,基层派出所反映,目前派出所尚不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力量承担该项工作。
四、建议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第二款修改为“施工现场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相应的第六十九条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草案规定仅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利于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五、建议将草案第四十二条有关条款合并为第一款,修改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消除情况进行检查。”
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二款,内容为“对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增加此款,是基于公安部2009年4月30日颁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07号令)关于临时查封的规定,有利于强化消防监督管理。
六、建议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增加挂牌督办的规定,该款修改为“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人民政府应当挂牌督办,对隐患消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调研中反映,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能有力地促进整改,成效明显。
七、建议草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除消防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消防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
消防法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但又没有赋予其相应的处罚权限,不利于公安派出所履行监管职责。建议授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处罚权限,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内容为“根据消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属于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八、建议草案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小型公众聚集场所的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关于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已明确授权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公告,无需报省政府批准。
九、草案第四十九条对学校消防职责规定过于具体,如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组织学生到消防站参观体验等,且有些内容属于条例实施中的操作事项,建议作适当的修改。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