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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王焕明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 2011 7 20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将于 2011 7 1 日起 施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统筹层次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社保法》规定不一致,需要作相应修改。另外,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需要对条例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根据省政府 2011 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征求省财政、地税等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市县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草案送审稿,并于 2011 5 月报送省法制办审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法制办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了《关于 <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 > 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就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依据《社保法》所作的修改

(一)关于失业保险全省统筹问题。

根据《社保法》第 64 条关于失业保险基金要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草案明确了失业保险实行全省统筹,以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二)关于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问题。

《社保法》第 51 条对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内容,删去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 内容。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的问题。

一是根据《社保法》第 48 条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草案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 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所作的修改

我省失业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基金结余量过大,截止到 2010 年底,基金累计结余 14.2 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草案规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从而实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动态调整。

此外,还根据《社保法》及我省实际,对部分条款的内容作了适当修改和完善。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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