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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7月27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8日


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副局长   张  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委托,我现就《海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草案》制定的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我省现有渡口56道,渡船共有196艘,日渡运量1.2万余人,绝大部分渡口为义渡或半义渡。由于渡口和渡船的建设和日常维护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渡口设施损坏,渡船破损的情况十分严重,渡口渡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同时,1997年我省出台《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实施至今已近20年。2002年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由于上述规定颁布的时间较早,在渡口定义,各有关单位的职责,管理资金保障以及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已与我省当前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且我省部分渡口属于沿海港湾渡口,不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之内。因此,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对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海南海事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议。《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 内容

(一)明确管理职责。 《草案》规定了市县政府和乡镇政府对渡口的设置、建设和安全管理负有的相应责任;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渡口、渡船、渡运等方面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渡口设置条件。 《草案》规定,渡口建设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商交通、海事、水务等相关部门结合本省水域、渡运量、功能等实际情况制定。

(三)明确考核机制。 《草案》明确了省政府和市县政府应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四)明确财政保障。 为保障渡口渡船建造、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资金投入,《草案》规定市县政府要加大渡口建设投入,将渡口渡船有关建设和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完善渡口安全配套设施设备。

(五)明确现场监管职责。 为保障渡口渡运安全,《草案》明确了乡镇政府、交通行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监管部门联动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六)明确应急救援责任。 我省多数渡口分布在偏远地区和山区,为提高渡运应急处置 能力 ,《草案》明确发生应急情况时的处置措施以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急处置职责,以保证处置及时,措施有效。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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