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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03月02日

海南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里,是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四大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总结实践经验,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部署,号召全国人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大报告中,要求“加速广东、福建、海南、环渤海湾地区的开放和开发。力争经过二十年的努力,使广东及其他有条件的地方成为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地区”。省委一届八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要学广东、赶广东,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大改革开放力度,继续改善特区软硬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特区建设跨上新台阶。省人大常委会要以此为指导思想,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一、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快立法步伐

1、为适应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要做好立法的重头文章。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各种经济活动准则确定下来;同时对各种须由地方加以规范的社会秩序也要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特区经济的超常规发展要求立法工作相应地加快速度。本届内要制定出一批地方性法规,初步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体系的框架,使特区的各项事业尽快进入法制轨道。

2、要充分运用全国人大授予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于经济特区方面的立法权,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立法规划。要安排制定一批对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急需的地方法规,如关于建立、健全市场体系方面的法规;关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开放方面的法规;关于发展旅游龙头产业方面的法规;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关于搞活微观经济、加强宏观调控方面的法规;特别是需要制定一个海南经济特区条例,用足用活中央给予海南的优惠政策,使之系统化、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较大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基本法规。与此同时,关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的法规,在规划中应占有一定的份量。

3、充分发挥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在法规草案的起草阶段,各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要主动与起草单位联系,提前介入;在审议法规草案阶段,有关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委托,做好初审工作,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负有综合的职责,要加强同政府法制局的联系,为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搞好服务。

4、根据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对我省原有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当前需要修改的我省地方性法规主要有:根据发展经济和加快改革开放步伐的需要,修改外商投资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和橡胶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根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修改禁止赌博的规定和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等。与此同时,省一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原省人代常委会“议事规则”、“联系代表工作暂行规定”、“人事任免办法”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有的需要重新制定,有的则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改。

5、在加强对立法工作理论研究的同时,注重对实际情况的调查,注意听取各市县、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一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在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前要广泛征求意见,或经常委会决定提交全省人民讨论。

6、省人大常委会要经常检查、推动“二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要定期听取政府司法部门关于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了解情况。普法工作要有重点,有针对性的进行,对全省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教育。普法工作要注意实效,防止走过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长期坚持下去。

二、以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落脚点,强化监督职能

1、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对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的促进和支持,也是一种必要的制约。它有利于健全地方国家机关的决策机制,有利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民主化、法制化。省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放在推进改革和经济发展上,要善于抓住经济生活中带全局性的关键性的问题,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到位,又不错位。

2、要把执法检查放在与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开展监督工作。常委会每年都要围绕全省的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安排一次规模较大的执法检查,通过检查认真抓好整改,切实解决存在问题。各工作委员会每年也要组织一、两次单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3、要以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作为工作的重点。常委会委托有关工委提前介入计划、预算的编制工作,对计划、预算草稿进行初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常委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部分变更作出决定。

4、听取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并组织开展对述职人员的评议活动。常委会视实际情况对听取述职报告的活动作出具体安排,使之形成制度。

5、要制定监督工作法规,完善监督程序,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加强同代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联系

1、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省人大代表的直接联系。常委会在审议主要方案和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视情况可将有关草案印发全体或部分省人大代表征询意见。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邀请对会议议题比较熟悉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常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围绕议案进行专题调查时,应吸收了解有关情况的省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就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每年组织一两次代表视察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发挥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常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负责地办理省人大代表通过各种途径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答复代表,加强与代表经常性的联系。

2、搞好换届选举工作,加强与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当前要把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精心指导,抓如基层政权领导班子的建设。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一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可召开各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各工作委员会可召开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对口机构的座谈会;常委会办事机构也要加强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联系,相互交流信息,以推动全省人大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常委会在组织省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时,要注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要注重实效。要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视察工作制度。

四、抓好自身建设

1、不断提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要系统地安排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和掌握法律及其有关业务知识,认真研究改革开放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

2、制定规则,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过去已经制定的常务会议议事规则、联系代表工作暂行规定、人事任免办法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要重新制定或进行修定,此外还应抓紧制订出主任会议规则和工作委员会会议规则。机关要建立岗位责任制,逐步实现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3、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明确树立起为开好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为人民代表行使职权服务的思想,当好“苦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理论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要搞好机关管理工作,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解决工作经费、交通工具,干部职工住房和生活服务等问题。要把建设人民大会堂和人大办公楼当作基本建设的重要项目来抓,力争在本届内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条件有明显的改善。

常委会根据上述工作要点,作出一九九三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见附件一、二、三)。

 

附件一

 

一九九三年海南省地方立法计划安排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编号

法规名称

拟稿单位

脱 稿

时 间

政府审议时间

提交人大时间

1

海南省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省工商局省法制局

6月

8月

9月

2

海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人大法工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局

6月

8月

9月

3

海南省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省财税厅省体改办

4月

6月

7月

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省民委

已脱稿

6月

7月

5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省残联

已脱稿

7月

8月

6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省林业局

已脱稿

5月

5月

7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省渔政渔港监督局

已脱稿

5月

5月

8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省环境资源厅

已脱稿

5月

6月

9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建设厅

4月

6月

7月

10

海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省建设厅

已脱稿

5月

6月

11

海南省产品监督管理条例

省技术监督局

已脱稿

5月

6月

12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月

 

2月

13

海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省总工会

已呈报省委

 

 

 

 

二、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编号

法规名称

拟稿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时间

提交人大时间

1

海口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市房产局

3月

5月

2

海口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市工商局

5月

7月

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市规划局

9月

10月

 

 

三、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编号

法规名称

拟稿单位

拟脱稿

时 间

政府审议时间

提交人大时间

1

海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省人劳厅、省教育厅

8月

10月

11月

2

海南省劳动就业管理规定

省人劳厅

6月

8月

9月

3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保亭县人大常委会

7月

9月

10月

4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团省委

8月

 

 

5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省综合治理委员会

5月

 

 

 

 

四、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编号

法规名称

拟稿单位

送省法制局审查时间

报省政府审议时间

提交省人大审议时间

1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

省合作厅

5月

7月

9月

2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省人口局

7月

9月

10月

3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

省公安厅省政法委

5月

7月

8月

4

海南省取缔卖淫嫖宿暗娼的规定

省公安厅省政法委

5月

7月

8月

5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

省国土局

6月

8月

9月

 

附件二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三年执法检查计划

单位

检查内容

实施时间

常委会

《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实施情况

第三季度

财经工委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情况

第二季度

教科文卫工委

《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情况

 

农村工委

《海南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实施情况

 

法工委

《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

 

民族工委

《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

 

华侨工委

《海南省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华侨捐赠法》实施情况

 

 

附件三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三年调查计划

单位

调查研究内容

法工委

调查:省人民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活动、

反贪污受贿工作情况

研究:国际惯例与特区经济立法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与法制保障问题

   特区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总量

   中国经济特区法律环境问题

财经工委

调查:政府转换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

   搞活商品流通情况

   加强外引内联情况

   经济开发区发展情况

   发展市场经济情况

教科文卫工委

调查:市县教科文卫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情况

   文化市场情况

   农科教相结合情况

农村工委

调查:农业科技网络情况

   扶贫工作情况

   减轻农民负担情况

华侨工委

调查:国内外侨情变化情况

民族工委

调查:民族地区外引内联情况

散居少数民族情况

宗教工作情况

少数民族干部的吸收、培养、使用情况

办公厅

调查:省人大代表发挥作用的情况

   市县乡镇的换届选举情况

研究:如何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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