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及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 13人至35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45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11人至23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29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 。海口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海口市及四个市辖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仍按照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的原则,即人口数基本相同的市县,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大致相等,按常住人口25万以下、25万至45万、45万以上三个档次,将海口市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各确定为17名,美兰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确定为19名。海口市为设区的省会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人口增幅较大,人大常委会工作任务相对比较繁重,新一届常委会组成人员确定为3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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