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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1月11日

  2001年1月11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定于2001年2月11日至16日在海口市召开。建议本次会议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议海南省省长汪啸风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报告

    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二、听取和审议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厅长刘琦关于海南省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审查、批准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海南省财政厅厅长陈日进关于2000年海南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2001年海南省和省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审查2000年海南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海南省和省本级预算草案

    批准2000年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1年省本级预算

    四、审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质询案的规定(草案)》

    五、审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

    六、审议《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七、审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决定(草案)》

    八、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王信田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曾浩荣关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秦醒民关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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