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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大的廉政监督 建立以人大为核心的廉政机构和监督机制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3年11月22日

  一、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建立有效的廉政机构和监督机制。

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

他又说:“执政党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问题。

“我们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这两件事结合起来,就可以使我们的政策更加鲜明,更加明朗,更能获得人心。

怎样进行廉政建设呢?

邓小平同志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语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这里,邓小平同志谈了下面一些观点:第一是要依靠人民,第二是要有专门的机构,第三是要有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处分这六种权力,第四是要有制度(监督制度等)。

二、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就是“纠正措施不得力 ”,就是“成效不大。”

(一)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主要有四种:

1)法律监督。例如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

2)行政监督。例如政府内部的监察系统的监督。

3)民主监督。包括政协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4)舆论监督。包括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的监督。

(二)这些监督机制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1)法律监督方面: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本来应是一种综合权力,但目前只行使了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监督,即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有违宪或违法的行为(决定判决或命令);第二是工作监督,例如审议工作报告,单位领导人述职,计划、预算的审议等。

廉政监督本应是人大权力之一,是法律监督的内容之一,即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没有违法行为。但目前还没有明确提出来,没有完全行使起来(只行使了任免权和罢免权)。

2)行政监督方面,由于海南省各厅、局的监察处(室)由所在单位领导,各市、县的监督局属各所在市、县领导,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典型的例子是计划厅,两任厅长有问题,但本厅监察处没作任何反映。所以建议本省监察系统实行垂直领导,才能发挥行政监察的功能。

3)民主监督方面,作用最弱,只能起检举和控告的作用。

4)舆论监督方面,目前只能是事后(被逮捕、判刑或处决后)作新闻报道一下,不能进行事先、公开揭露。

最近中央电视台“质量万里行 ”、“环保世纪行”、“焦点时刻”、“观察与思考”对问题的披露有些进展。

三、加强人大的廉政监督,建立以人大为核心的廉政机构和监督机制,是长期进行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

(一)法律依据和由此而产生的优点:

1)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总纲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所以,人大行使廉政监督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监督。

2)由于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是集体领导,所以在行使廉政监督权的时候就有相对的独立性,不易受外界的干扰,能公正处理问题,能做到“铁面无私”。

3)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所以有广大的群众基础,能反映人民意志。

4)按法律规定,人大还有充分的调查权,这就是宪法的第七十一条和组织法的第二十六条。

另外,人大还有质询权(宪法第七十三条,组织法第四十条)。

这些都有利于人大进行廉政监督。

(二)怎样设置廉政监督机构。

1)怎样设置廉政监督机构。

公限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由人大任免的干部。(因为人大毕竟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但这是一批掌握大权的核心人物,这部分人管好人,廉政就有希望)。

2)成立专门机构――人事调查委员会,属常委会领导。

3)人事调查委员会职能:

A、对呈报来需经人大任命的干部材料进行初审和调查核实。

B、接受各方面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举报、调查、质询和提出处理意见。

C、参与对人民代表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4)人事调查委员应有秘密调查权。

(三)对干部的处理权属于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会。

(四)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监督圈,圈中每一段的前端对后端都有选举、任命(聘用)、调查、处分、免职(解聘)的权力,因此,这个监督圈将是有力的和有效的。

      选举      选举       任命

人民(选民) ――→ 人民代表――→ 人大常委会――→政府

        监督      监督       监督

组成人员

法院主要领导人

       任命           任命或聘用

检察院主要领导 ――→ 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 企

           监督            监督

聘用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 ――→ 人民(选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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